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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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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自动化学会第十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学会中文名称为中国自动化学会(以下简称本学会),成立于1961年11月27日,英文译名为“CHINESE ASSOCIATION OF AUTOMATION”,英文缩写“CAA”。
第二条 本学会是由从事自动化科学及相关技术的科研、教学、开发、生产、应用和服务的个人和单位自愿组成、依法登记成立的全国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的法人社会团体,是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中国科协)的团体会员,是发展我国自动化科技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 本学会宗旨是:团结和动员全国自动化和相关技术领域科学技术工作者及有关专业人士,促进我国自动化科学技术的繁荣发展、普及推广、人才培养;维护自动化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反映他们的建议和呼声;为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服务,为科技工作者服务。
第四条 本学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提倡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贯彻“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指导方针,弘扬“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风尚,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坚持“独立自主、民主办会”的原则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
第五条 本学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国家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学会住所设在北京;学会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95号;邮政编码:100190。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学会围绕自动化科技领域开展的业务活动范围是:
(一)组织开展自动化科技及相关领域的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促进自动化科学技术的创新开发和应用,推进自动化科技人才的培养。
(二)组织开展对自动化科学技术和产业发展战略的研究,参加国家或政府部门有关自动化学科及相关技术项目的科学技术的认证,提出咨询建议。
(三)依照有关规定编辑、出版、发行自动化科技及相关领域的学术刊物、科技书籍、报刊和多媒体制品。
(四)开展自动化及相关领域的继续教育和技术培训工作,普及自动化科学技术知识,传播先进生产技术和科学管理经验。
(五)接受委托,承担自动化科技及相关领域的科技论证、评估、咨询、科技成果鉴定、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科技文献的编审,参与标准的制订。
(六)根据国家的有关法规或根据行业发展需要举办各种类型的国际、国内自动化科技及相关领域的展览会或展示会。
(七)按照规定经批准,支持和奖励为发展自动化科学技术做出重要贡献的科技工作者;表彰、奖励在科技活动中或在国家重大项目中取得优秀成绩的自动化科技工作者和在学会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学会工作人员。发现和培养杰出青年科技工作者,并推荐人才。
(八)参加相关的国际学术组织,促进民间国际自动化领域的科技交流。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凡承认本会章程并符合会员条件者,经申请、批准,均可成为本会会员。本学会会员包括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分为预备会员、普通会员、高级会员和外籍会员。按规定申请被批准的各类会员均由本会秘书处统一颁发会员证。
第九条 会员基本条件:
(一)承认本学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学会的意愿;
(三)在本学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个人及单位入会的具体条件由《中国自动化学会会员条例》规定。
第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动化学会(以下简称省级学会)及其他相关单位可申请成为本学会的单位会员。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四类个人会员及单位入会的具体程序由《中国自动化学会会员条例》规定。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个人会员
1. 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预备会员、外籍会员除外);
2. 优先参加学会的活动;
3. 获得学会服务的优先权;
4. 对学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二)单位会员
1.参加学会的活动;
2.获得学会有关资料、学术刊物和信息服务的优先权;
3.获得学会技术支持的优先权;
4.获得学会协助举办培训班等服务活动的优先权;
5.对学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6.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个人会员
1.执行学会的决议;
2.维护学会的合法权益;
3.完成学会交办的工作;
4.按规定缴纳会费;
5.向学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二)单位会员
1.遵守学会章程,执行学会的决议;
2.协助学会开展学术和科普活动;
3.接受学会委托的工作;
4.按规定缴纳会费;
5.向学会反映本单位会员的意见、呼声和要求。
第十四条 会员自愿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学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一年不缴纳会费,学会应书面通知会员补交;如不能履行学会章程规定的缴纳会费义务者或无故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再次申请入会需重新审批。
第十五条 会员的会费标准由会员代表大会确定。有关会员管理事项由《中国自动化学会会员条例》规定。
第十六条 会员严重违反本章程,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予以除名。会员个人触犯刑律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者,其会籍自然取消。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
第十七条 学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 决定终止事宜;
(六) 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制定和修改章程,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第十九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完成理事会换届工作。遇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时,须由理事会做出决议,报中国科协批准。提前或延期时间一般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副理事长、理事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学会各机构开展工作,审定重要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规定;
(九) 根据需要聘请学会顾问,决定授予各类荣誉称号;
(十) 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不能到会,可委托代表参加,并有委托投票权。遇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理事会。理事连续两次无正当理由缺席理事会(或不请假、不联络、不委派代表)者自动除名。
第二十二条 本学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二十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遇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连续两年无正当理由缺席常务理事会(不请假、不联络、不委派代表)者将自动除名。
第二十四条 本学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须具备下列条件:
1.热爱祖国,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学风;
2.在本专业学科和业务领域内有较高造诣的专家、学者或有较大影响的人士;
3.热心学会工作,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4.工作作风民主,团队精神强。
5. 本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全国学会的理事长和秘书长。
第二十五条 理事长为学会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学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如因特殊情况,受理事长委托,经中国科协批复同意,并经民政部批准后,可由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本学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全国学会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本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连任不得超过两届;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任职时年龄一般不超过62周岁。因工作需要等特殊情况延长任期或超过最高任职年龄任职的,须经理事会)2/3以上表决通过,报经中国科协审批同意和民政部的批准,并履行民主选举程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党政机关副处级以上干部原则上不兼任本学会秘书长以上负责人,如需兼任,应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批。
第二十八条 本学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九条 本学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定;
(四) 聘用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
(五) 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学会秘书处为理事会的日常工作机构。秘书处在理事会领导下,由秘书长主持处理日常工作。
第三十一条 学会办公室是学会秘书处的常设专职业务机构。
第五章 分支机构
第三十二条 本学会根据开展活动需要,依据业务范围的划分或者会员组成的特点,设立若干专门从事本学会某项业务活动的分支机构——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等。学会分支机构是本学会的组织基础。
第三十三条 学会的分支机构名称前应当冠以中国自动化学会的全称,不能单独冠以“中国”、“中华”、“全国”等字样。分支机构应当使用全称,英文译名应当与中文名称一致。学会分支机构接受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领导,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法律责任由本学会承担。分支机构的建立、变更和撤销须按中国科协及民政部的有关规定办理申请、审批等手续。
第三十四条 分支机构依照本学会章程开展工作,不另订章程,不另设标识,可制订工作条例。
第三十五条 分支机构的设立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规范的名称;
(二)有学术带头人和一定规模的专家学者群体;
(三)有符合章程所规定的业务范围;
(四)能独立开展相应的业务活动;
(五)有固定的场所;
(六)有合法和相对稳定的经费来源。
第三十六条 分支机构可依照学会章程或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委托发展会员、收取会费。其发展的会员为本学会会员,其收取的会费属于本学会所有,并由本学会统一开具《收据》。分支机构必须将会员名录按规定上报本学会,由本学会同一颁发会员证。
第三十七条 分支机构的设立需经学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查同意,其经费用于本机构的业务活动,不得以营利为目。
第三十八条 分支机构的活动情况应及时汇报
分支机构每年应按要求向本学会汇报年终总结和下一年的工作计划;
分支机构各项活动应做到会前有计划,会后有纪要,并及时向本学会上报活动既要和学术会议论文集;
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第三十九条 分支机构应当按照本学会章程的规定5年换届一次。其负责人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党政机关副处级以上干部兼任分支机构负责人的,应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批。
第四十条 分支机构通过全体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和委员。其主任、副主任、秘书长报请学会批准聘任。选举前应将换届报告、候选人名录上报本会,经本会审查同意后,方可召开会议进行选举。
第四十一条 分支机构的权利和义务:
分支机构的权利:
1. 选举代表参加中国自动化学会全国会员代表大会;
2. 参加本会的活动,获得有关资料;
3. 对本会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4. 获得本会给予的各种活动项目的资助和奖励。
分支机构的义务:
1. 遵守本会章程;
2. 接受本会领导;
3. 执行本会决议和决定;
4. 承担本会委托和任务。
第四十二条 分支机构的变更与撤销
1.分支机构的变更,须向本会提出申请,经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
2.有下列情况之一,本会有权注销分支机构:
1)不遵守本会会章规定,不能正常开展本会活动的,本会提出警告或限期整顿,一年内无明显改正;
2)连续两年自身不开展活动,也不参加本会活动,不联络、不汇报的;
3)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
4)对本会形象造成重大不良影响、对本会财产造成损失的。
经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注销的分支机构,应交回民政部颁发的《社会团体分支机构登记证书》、印章,设有银行账号的,须注销该帐户,办理注销手续。
第四十三条 本学会被注销或者被撤销登记时,分支机构同时被注销或撤销。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四条 本学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和社会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四十五条 本学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本学会开展表彰、奖励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十六条 本学会合法收入享有法人财产所有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其财产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七条 本学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办法,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八条 本学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有关规定,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在条件成熟时,可从理事会选举专人,担任司库或监事,负责对学会资产和财务收支情况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九条 本学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认可的审计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五十条 本学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等,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一条 本学会修改章程,须有10名以上会员联名提议,或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修订动议后报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二条 本学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三条 本学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中国科协审查批准。
第五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中国科协及有关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五条 本学会经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六条 本学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中国科协和民政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学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中国自动化学会会徽为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经2013年12月28日第十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本学会理事会。
第六十条 本章程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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