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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事选举条例
中国自动化学会第十届理事会理事选举条例
(中国自动化学会第十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根据中国科协《全国学会组织通则》、《中国自动化学会章程》规定,为确保中国自动化学会理事会理事按照民主程序选举产生,特制定本条例:

一、中国自动化学会第十届理事会理事采取等额选举办法,由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代表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共选举199名理事。

二、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实际到会正式代表达到代表总数的2/3以上时,选举方可进行。

三、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主席团成员主持选举理事活动。大会设总监票人1名,监票人若干名,理事候选人不得担任总监票人、监票人。总监票人、监票人由主席团提交大会通过。总监票人、监票人在主席团领导下,监督发票、投票、计票工作。计票工作人员由秘书处指定。

四、会场设若干个投票箱。

五、对选票上的候选人,参会正式代表可以表示赞成或不赞成。表示赞成的,在选票候选人姓名后面的框内画“○”;表示不赞成的,在选票候选人姓名后面的框内画“×”,可以在代表中另填他人,并在所填人姓名上方框内画“○”

六、每一张选票所选人数等于或少于应选人数,选票有效;如超过应选人数,选票无效。

七、投票结束后,收回选票数等于或少于到会正式代表人数,选举有效。如收回选票超过到会正式代表人数,选举无效,须重新选举。验票结束后,由总监票人将实际投票张数报告大会主席,大会主席宣布选举是否有效。

八、被选举人获得的赞成票达到到会正式代表的半数以上,视为当选;当选人数未达到应选人数时,应对不足名额再进行选举,直至选满应选名额为止。

九、计票时,总监票人、监票人对计票全过程进行监督,对出现的废票,由监票人进行严格复核。

十、计票完毕,总监票人向大会宣布当选结果。

 

                                         中国自动化学会

                                          20131228